谈谈程序正义吧。
程序正义是现代法律的关键原则,其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当然,苏格拉底的死是令人遗憾的,但是在程序上大致还是公平的。至少,没有威迫、虐打疑犯,没有闭门审讯,没有禁止证人出庭,没有限制被告的辩护权利,还准许被告与亲友见面。——然而,对程序正义有系统的论述似乎是从美国左派思想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始。
美国可以是最重视程序正义的国家,也正因为这份执著,使美式足球球星辛普森得以死里逃生。
种种证据均显示,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妻子,这是任何傻瓜都看得出来的。可是,尽管证据确凿,法官和陪审团却认为案件在整个司法程序上存在瑕疵,所以作出无罪的裁决。美国就是这样,宁愿放过一个坏人,也不损坏(哪怕只是一点点)法律的根基。
我记得,当年有两个同学因此而嘲笑美国法律荒诞,还不忘拍拍中国法律的马屁,说“如果发生在中国,辛普森早就给毙了。”我自然不会放过幽他一默的机会,“我看未必,试想想,中国的大牌们杀了人,结局难道不会跟辛普森一样吗?”
对于不懂程序正义为何物的人和国家,也只能如此扯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