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

合同婚姻

  

我一直呼吁取缔“婚姻法”。注意,是“婚姻法”,不是婚姻。人们仍然可以用合同形式确立和保障婚姻关系。

合同婚姻并不是本人发明的。早在1990年代,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就在其《商业周刊》的专栏中写过一篇文章,不算十分详细地提及合同婚姻。在美国社会(宗教的)道德回归的逆流中提出这样的观点,这位著名的经济学家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所以被卫道士群起攻之是在所难免的。

平心而论,贝克尔的观点不算激进,至少他的动机是保守的。他不过是有感于无过失离婚的增加——现代美国人不愿意作出维持婚姻的努力,只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闹离婚。他认为,合同婚姻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无故终止合同的一方将付出很大的经济代价,这有助婚姻内的忍让和包容。

合同婚姻还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为了财产和责任而讨价还价以至剑拔弩张。当然,它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在双方如胶似漆的热恋阶段制订合同,商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责任分担,会不会大煞风景呢?不过,如果我们能够正确看待人身意外伤亡保险,那么对合同婚姻应该也不会有过大的抗拒。

窃以为,合同婚姻应该大力推广,因为它恢复婚姻及家庭中个体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延长爱情的保质期。

为免合同变得像法律一样死板,我们必须确保合同婚姻不是终身制。也就是说,合同需要设定一个期限。合同期满,双方再商讨续约事宜。又或者在合同期内每年进行一次修订。因为时间、环境、人的思想都在变化,合同必须与时俱进,才不致僵化。如果双方决定不再续约,也可以按照合同友好地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然后分手。

贝克尔主张用法律强制婚姻双方签订合同。我是强烈反对的。不但不能用法律强制,反而要取消有关婚姻的一切法律。在政治上,我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自由意志主义者。我始终坚持,政府无权在私人领域插足。我们不能忘记“人权”、“人的自由”、“人的尊严”这样光辉灿烂的词语。人,才是目的;社会、国家、政府、法律等等,只是手段。我一贯认同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政治理念,必须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最小范围,政府的存在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保障契约,这就足够了。一个人结婚也好,交友也好,树敌也好,都是一个个体与另一个个体之间的事情,除非涉及犯罪和违约,否则公权力不能介入。

合同婚姻还有一个好处,是它能够解决同性婚姻问题。男男、女女也可通过合同婚姻自愿地结合,不需要获得法律认可。我还进一步设想,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也应该被允许,只要有关各方都签订了合同。

总而言之,合同婚姻比法律之下的婚姻有活力、有趣味得多。趣味很重要,这就是为什么与遵守法律相比,人们更乐于履行合同的其中一个原因(未开化民族除外)。